| 转发关于对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进行定期审核的通知 |
|
| 2007-06-05 08:52 文章来源:奈曼旗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各粮食收购企业、个体经营户、工商所:
现将通辽市粮食局、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对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进行定期审核的通知(通粮字[2007]1号)转发给你们。根据自治区粮食局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对〈粮食许可证〉进行定期审核的通知》要求,经旗粮食局和旗工商局研究,现将奈曼旗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定期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(1)审核时间: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,今年延长到4月15日。
(2)审核程序和办法:在规定的时间内,凡经粮食局颁发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的粮食经营企业、个体经营户,携带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及粮食购销台账、报表等有关手续到粮食局业务科参加审核,审核时结合粮食行政检查掌握的情况签署审核意见。
(3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粮食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,审核不合格的粮食经营户,工商部门应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。
(4)联系电话:粮食局业务科 4213930
此通知
奈曼旗粮食局
奈曼旗工商局
二00七年三月八日
|